【摘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微腐败”问题是新形势下以最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健全不正之风与腐败现象同查同治机制、纵深推进反腐倡廉斗争面临的重要课题。当前,“微腐败”的发生和存在方式呈现出由风及腐、风腐交织的特征,其形式更加隐蔽复杂。社会利益关系的深刻变化和利益驱动、交往方式的变革以及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驱使“微腐败”行为发生新变化。对此,要坚持系统施治、标本兼治、惩防并举。
【关键词】“微腐败” 反腐倡廉斗争 党风廉政建设 全面从严治党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根据反腐败斗争形势的发展变化进行战略部署,坚持把惩治腐败放在突出位置,有腐必惩、有贪必肃。近年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中国纪检监察报》以及各省市纪委监委网站通报了“微腐败”案例及治理工作情况。充分认识“微腐败”在新形势下变异蔓延的新情况新特点,剖析其变异蔓延的驱动因素,探讨有针对性的治理策略,对新形势下治理“微腐败”问题至关重要。
“微腐败”值得关注的新动向
“微腐败”一般是指党员、干部或者其他基层工作人员利用自己掌握的小微职权为自己、他人或集体谋取财物数额较小的不正当利益,同时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微腐败”的主体既可能是手握公权力的党员、干部,也可能是其他管理服务组织的工作人员;“微腐败”损害的客体主要是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财物数额一般较小。从本质上讲,“微腐败”同样是滥用受委托的权力以谋取私利。“微腐败”直接侵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伤害党群干群关系,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扭曲社会公众价值观,不利于形成崇德向善的良好社会风尚。伴随社会腐败现象的演化形势,“微腐败”呈现出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传统腐败和新型腐败交织、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交织等新特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手段不断变异升级,严重影响了党内政治生态和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第一,“微腐败”现象既有其存在的社会广泛性又有发生岗位环节的集中性。“微腐败”不同程度地存在于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卫生、民生、司法等领域,特别是比较集中地存在于掌握公权力和公共资源的岗位和环节。2024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的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反映出贪污挪用、虚报冒领、侵占骗取、克扣截留、优亲厚友、吃拿卡要等“微腐败”问题依然存在,“微腐败”的手段也更为隐蔽多样。随着脱贫攻坚战的全面胜利,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全面振兴有效衔接的过渡期,乡村全面振兴项目数量和资金投入增加,该领域仍然存在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的案例来看,扶贫和乡村全面振兴领域的“微腐败”行为比较集中地发生在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相关领导干部和管理项目的负责人等掌握着资金分配和使用权力的重要岗位,以及审批审核、监管使用等关键环节。同时,其他地区、部门和领域也客观地存在着各类“微腐败”现象。
第二,“微腐败”行为的发生和存在方式表现出由风及腐、风腐交织的特征。纵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监督曝光专区的通报,党的十八大以来发生的“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问题”典型案例,主要表现为违反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等作风问题和违纪违法问题。这些案例表现出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交织、直接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特征,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公众心中的形象。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新征程反腐败斗争,必须在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上持续发力、纵深推进。”党员干部“不拘小节”必将酿成大患,小节失守就是大节不保的开端。不正之风与腐败同根同源、相互交织:不正之风滋生腐败,腐败环境又助长不正之风。严查不正之风及其背后可能存在的“微腐败”问题,可以有效斩断由风及腐的链条,及时纠治披着作风外衣的“微腐败”问题。同时,纪检监察机关要善于以案看风,坚持风腐同查、深挖细查,精准把握与“微腐败”关系密切的作风问题以及容易演变成“微腐败”的作风问题,深入纠治风腐交织的问题。对此,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作出具体部署,既要“由风查腐”,防止“以风盖腐”;又要“由腐纠风”,实现风腐同查同治。
第三,在高压反腐形势下“微腐败”的存在形式更加隐蔽复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并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切实整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同时,不断建立健全反腐败法规制度,落实“微腐败”治理中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以问责制倒逼责任制的落实,反腐倡廉成效明显。例如,“雁过拔毛”式腐败是少数基层“微腐败”的典型表现形式,其中包括虚报套取、索拿卡要、截留克扣、挪用、侵占、骗取、冒领等手段。“雁过拔毛”式腐败反映出部分基层干部滥用职权的问题,在资金分配、审批审核以及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存在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腐败行为。在高压反腐态势驱使下,“雁过拔毛”式腐败现象得到遏制,但社会上形形色色的“微腐败”现象也发生变异,其形式更加隐蔽,进一步增加了治理“微腐败”的难度。
“微腐败”新变化背后的驱动因素
“微腐败”发生新变化是小微职权异化发展的结果。伴随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利益关系的深刻变化以及新时代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的影响,“微腐败”行为在这些因素的综合影响下容易发生变异。
第一,社会利益关系的深刻变化和利益驱动导致“微腐败”现象发生。随着改革开放全面深化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利益关系变得日益复杂,表现在利益主体和利益诉求多样化、利益差别扩大化等。在利益关系的深刻变化中,少数党员干部和集体组织权力观容易发生异化,存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理,滥用手中职权为自己、他人或小集体谋取私利。同时,现行法律法规对贪腐数额较小以及更多表现为不正之风问题的“微腐败”行为的识别和判断难以提供确定的标准,助长了“微腐败”的变异蔓延。少数理想信念不坚定、宗旨意识淡薄、廉洁意识模糊的党员干部在利益面前产生“不拿白不拿,拿了也白拿”的侥幸心理,想尽办法伪装作案手段,实施“微腐败”行为。
第二,网络社交交往方式为“微腐败”提供了一定滋生土壤。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在法律制度逐步健全的过程中,人情关系文化的深层影响仍未完全摆脱。一方面,法律法规的逐步健全和严格执行,不断规范着人们的交往方式,压缩着腐败现象滋生的空间。另一方面,带有不良意图的请客送礼行为在新媒体交往方式的作用下很容易诱发“微腐败”现象发生。微信等网络交往方式变革使得“圈子文化”等潜规则再度盛行,其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法律法规等明规则的约束,快递物流行业的发展为“微腐败”现象发生变异蔓延提供了新的渠道。
第三,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驱使“微腐败”行为隐蔽复杂。党的十八大以来,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持续保持,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打虎”“拍蝇”“猎狐”彰显了中国共产党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坚强决心和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巨大勇气。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表明党中央坚定不移惩治腐败的鲜明态度和战略部署。反腐倡廉斗争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党中央深入治理民生领域的“微腐败”,对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进行专项整治,从党的十九大到二十大期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民生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53.2万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48.9万人,有力保障了惠民富民政策落实落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最后一公里”。在高压反腐态势的震慑下,“微腐败”行为的表现形式更加隐蔽复杂。
新形势下“微腐败”的纠治策略
人民群众是党执政兴国的最大底气,“坚持人民至上”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取得的一条宝贵历史经验。坚持人民至上,客观要求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实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惩治‘蝇贪蚁腐’,让群众有更多获得感。”治理“微腐败”,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客观要求,也是厚植中国共产党执政根基的必然选择。有效应对腐败手段隐形变异、翻新升级任重道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在一体推进“三不腐”的进程中着力抓早抓小、强化规则执行和塑造廉洁习惯,是针对“微腐败”的有效治理之道。
第一,继续发挥“不敢腐”的震慑效能的同时,着力抓早抓小。这是由风及腐演变规律的具体运用。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持续保持正风反腐高压态势,必须以零容忍态度惩治“微腐败”,加大惩处力度,提高“微腐败”行为人违法违规违纪的成本,发挥“不敢腐”的震慑效能。惩处只是手段,目的是建立为民、务实、清廉的党员干部队伍,确保“十四五”时期我国发展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新形势下,“微腐败”和作风问题相互交织,不正之风逐渐成为滋生“微腐败”的温床。因此,要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查处、早纠正,把治理腐败的防线前移,抓早抓小、治病救人。同时注重开展警示教育的针对性,充分利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增强震慑力,发挥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的实效。
第二,继续发挥“不能腐”的制度约束,不断强化规则执行。这是制度反腐的具体化。首先,进一步健全反腐败制度,发挥其遏制“微腐败”滋生蔓延的治本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开展巡视巡查,强化监督管理,严肃纪律约束,强化制度执行。其次,落实“两个责任”,强化制度执行落到实处。各级党委要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党规党纪教育和管理、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责任追究,以问责制促进责任制的落实。
第三,继续发挥“不想腐”的教育优势,保持廉洁自律的政治自觉。这是文化反腐的具体化。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意识,构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堤坝,是治理“微腐败”的根本之策。思想上的坚定来自于理论上的清醒。首先,坚持理论教育与“四史”学习相融通。各级党组织在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理论教育,用党的创新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的同时,认真开展“四史”学习教育,并将其融入理想信念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深刻领悟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其次,坚持正面教育与反面警示相结合。既要充分利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中的廉洁文化资源,加强廉政教育,又要善于挖掘警示教育资源,做好以案说德、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责,从而充分发挥廉洁文化宣传和警示教育的治本功效,深入推进“不想腐”。再次,抓住“关键少数”和重点环节,发挥领导干部的示范带动效应,积极营造有利于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最后,落实文化反腐还要注重坚持系统思维和方法。以优良党风政风带动社风民风,以良好的社风民风涵育党风政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思想教育,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主义廉洁文化建设,营造崇廉尚廉的社会文化氛围,塑造廉洁习惯,提升广大党员干部拒绝“微腐败”的软实力,彻底铲除“微腐败”滋生蔓延的文化土壤。
(作者为武汉大学二级教授、博导,武汉市人民政府参事;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中共党史专业博士研究生张小秋对本文亦有贡献)
【注:本文系2009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建国60年中国共产党反腐廉政基本经验研究”(项目编号:09JZD0003)阶段性成果】
责编/靳佳 美编/王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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